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user1 提交于 周一, 12/23/2024 - 10:08
版块

(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审核 认定操作规程

韦林艳 提交于 周四, 12/19/2024 - 18:05
版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 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以及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9  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 度的通知》(国发〔 2014 〕47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 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 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23 〕39 号)、《 自治区党委办 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 程。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等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或因教  育、医疗等生活必需的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 靠  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  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三条  临时救助审核认定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 一 )救急难原则,着力解决城乡居民各类突发性、紧迫性、 临时性事件等导致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避免因为救助不及时不  到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发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操作规程

韦林艳 提交于 周四, 12/19/2024 - 18:02
版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工作, 根据《社会救助   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  意见》(国发〔 2016 〕14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  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务  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做好分层分类社会  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23 〕39 号)、《民政部关于印发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 2021 〕43 号)、《广西  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  施意见》(桂政发〔 2016 〕79 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  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 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一)应救尽救, 应养尽养;
(二)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
(三)严格规范, 高效便民;
(四)公开透明, 公平公正。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特困人 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

韦林艳 提交于 周四, 12/19/2024 - 17:48
版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公   布,根据国务院令第 709 号修订)、《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   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23 〕39 号)、《民政部   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 2021 〕 57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   区人民政府令第 133 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 审核认定工作应当 坚持以下原则:
( 一)公平公正, 应保尽保的原则;
(二)突出重点, 分层分类的原则;
(三)动态管理, 应退尽退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受委托行使低保认定权限的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低保审核认定的规范管理,确保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