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民政厅等12部门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民发〔2024〕34号)

由 user1 提交于 周四, 06/26/2025 -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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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民发〔2024〕34号 自治区民政厅等12部门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医保局、数据局、总工会、残联:

现将《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民政厅           教育厅           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厅       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大数据发展局           总工会     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由 user1 提交于 周一, 12/23/2024 -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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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审核认定操作规程(桂民规〔2024〕8号)

由 韦林艳 提交于 周四, 12/19/2024 -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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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审核认定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以及《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或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的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三条  临时救助审核认定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操作规程(桂民规〔2024〕7号)

由 韦林艳 提交于 周四, 12/19/2024 -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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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3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9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四)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桂民规〔2024〕6号)

由 韦林艳 提交于 周四, 12/19/2024 -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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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认定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应保尽保的原则;

(二)突出重点,分层分类的原则;

(三)动态管理,应退尽退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受委托行使低保认定权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低保审核认定的规范管理,确保认定工作准确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