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全区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民办发〔2025〕4 号)
各市、各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2025 年全区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
2025 年 4 月 7 日
2025 年全区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各市、各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2025 年全区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
2025 年 4 月 7 日
2025 年全区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帮我对 https://www.mca.gov.cn/zt/n2942/n2948/c1662004999980004035/content.html 进行分析,今年开展民政工作的趋势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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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趋势
加速民生建设与提升幸福成色:
全国两会强调了在加强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和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上多办实事。这指明了民政工作的重点方向,即在提升民生福祉、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上持续用力。
融合医养康养,提升养老品质:
面对人口老龄化趋势,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完善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政策机制,大力发展银发经济。各地民政部门迅速响应,致力于推动社区支持的居家养老、强化失能老年人照护、扩大普惠养老服务等工作。
聚力精准兜底,强化普惠保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 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以及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9 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 度的通知》(国发〔 2014 〕47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 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 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23 〕39 号)、《 自治区党委办 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 程。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等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或因教 育、医疗等生活必需的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 靠 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 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三条 临时救助审核认定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 一 )救急难原则,着力解决城乡居民各类突发性、紧迫性、 临时性事件等导致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避免因为救助不及时不 到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发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工作, 根据《社会救助 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 意见》(国发〔 2016 〕14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 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务 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做好分层分类社会 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23 〕39 号)、《民政部关于印发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 2021 〕43 号)、《广西 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 施意见》(桂政发〔 2016 〕79 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 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 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一)应救尽救, 应养尽养;
(二)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
(三)严格规范, 高效便民;
(四)公开透明, 公平公正。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特困人 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公 布,根据国务院令第 709 号修订)、《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 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23 〕39 号)、《民政部 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 2021 〕 57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 区人民政府令第 133 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 审核认定工作应当 坚持以下原则:
( 一)公平公正, 应保尽保的原则;
(二)突出重点, 分层分类的原则;
(三)动态管理, 应退尽退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受委托行使低保认定权限的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低保审核认定的规范管理,确保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