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低收入人口认定和救助工作,完善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扎实推动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工作,把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常态化帮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收入人口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指按规定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或个人。
(二)特困人员。指按规定程序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三)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指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
(四)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9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家庭。
(五)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低保边缘家庭范围,同时符合:1.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未扣除刚性支出)低于我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刚性支出超过我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后低于低保标准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家庭。
(六)其他困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暂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但确实存在困难的家庭。
第三条 低收入人口认定应该遵循以下方法和步骤:
(一)疑点线索同步摸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村两级工作队伍(乡村干部、驻村工作队、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等),共同开展困难群众走访摸排,共同对大数据比对发现的疑点线索进行入户调查。
(二)困难对象同步认定。共同研判调查结果、共同审核困难农户是否符合农业农村部门的防返贫监测对象和民政部门的低收入人口条件,在民政部门的低收入人口类别中增加“防返贫监测对象”身份标识。
(三)帮扶政策同步落实。按照低收入人口困难程度和困难类型,分层分类提供常态化救助帮扶。职能部门按低收入人口“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分层分类落实救助帮扶政策。
(四)家境变化同步监测。民政部门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指标增加农业农村部门的防返贫监测对象监测内容,纳入常态化排查,跟踪监测和巡访探视。
第四条 自治县民政局、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根据部门职责负责低收入人口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分别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人员资金发放工作和落实防返贫监测对象的帮扶措施。
自治县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人口的主动发现、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村(社区)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五条 成立大化瑶族自治县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试点工作专班(下称“自治县试点工作专班”)。自治县党委、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自治县党委、自治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民政、农业农村、财政、水利、人社、卫健、医保、教育、住建、残联、发改、应急、大数据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指导衔接并轨试点工作,研究制定推进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督促指导乡(镇)、各行业部门落实有关工作。自治县试点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自治县民政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成立乡(镇)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试点工作专班及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领导小组(下称“审核确认领导小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实行“双组长”制,民政、农业农村、医保、教育、残联等分管负责同志或业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审核认定低收入人口。召开会议时邀请乡(镇)纪委有关负责人参加。审核确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长期共同居住或共享收支的人口。认定内容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农村居民12个月内、城市居民3个月内)拥有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以及产生的家庭刚性支出等情况。申请救助家庭的成员依据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进行核定,包括:
(一)申请人;
(二)申请人的配偶;
(三)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和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和全日制本科以上靠家庭供养且无收入来源的子女。
(四)其他长期共同居住并共享收支的人员可视情况计入(有法定关系的人员才能作为同一救助施保单元)。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现役军人;
(二)连续1年以上(含1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或无法联系的人员;
(三)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的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四)公安等部门查找不到的失联失踪、下落不明人员;
(五)投靠亲友的挂靠户籍人员;
(六)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或自治县民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的全部货币及实物收入,在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总和。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按用人单位证明和本人工资卡的银行流水计算;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按与农户沟通认可的收入计算;因怀孕、哺乳、照护重大疾病患者或者重度残疾人、单亲抚养学龄前儿童而没有就业的家庭成员可以认定为无收入者。
(二)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专项经营补助)、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和征地青苗补偿(按补偿年限分摊:按合同、承包年限、群众认可的年限)、农作物保险赔偿等。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计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去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计算;养殖业、捕捞业等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捕捞)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计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去年平均产量计算。有劳动能力未外出务工的,按不低于上年度农村可支配收入折算月金额乘以未外出务工的月数计算收入。
(三)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土地补偿费(按补偿年限分摊:按合同、承包年限、群众认可的年限)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财产租赁、转租等收入按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的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资产租赁、转租的平均价格计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理财收益等可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四)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抚、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子女中有赡养能力的,父母每人每月的赡养费按照其申请地城乡低保月保障标准计算,每多一个子女按申请地城乡低保月保障标准的10%增加赡养费(子女支付赡养费后收入低于低收入保障标准除外),其他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城乡特困、低保人员除外)、计生奖励扶助金、失独家庭补偿金(城乡低保人员除外);产业奖励、就业奖励以及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六)不应计入家庭收入项目。奖学金、见义勇为等的奖励性补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期间(2022—2024年),经自治县残联认定的辅助性就业人员中的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因房屋被征收(拆迁)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未购买安置住房且无他处住房的,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3年内不计入家庭收入。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九条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因病、因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可以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按规定适当扣减。
(一)务工成本扣减。(1)申请人家庭属于因大病重病、因大灾或重大意外事故、因子女上大学(全日制本科以下)等刚性支出或因重度残疾(包括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高龄不能自理无人照顾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可以参照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适当扣减其家庭成员的务工成本;无法查实的,按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必要的就业成本指在县域外就业,实际支出中的基本食宿费用(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和往返一次务工地交通费。(3)以上两项不得重复扣减。
(二)因残支出扣减指残疾人康复治疗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适配个人实际支出费用(提供原件票据)。
(三)医疗支出扣减指因重病、长期生病等产生的有据可查的必要的自付医疗费用。因病支出的自付部分,指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自付的医疗费用,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认定可包括经过村级评议认定确实存在的其他必要医疗支出(如购买中草药进行治疗的合理支出)。非共同生活子女按照赡养义务支付的医疗支出不计入。
(四)教育支出扣减指全日制本科及以下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发生且由家庭自负的学费。因学支出的自负部分,按照在校生学费(就读全日制本科、大专的一学年学费超过9000元的,按9000元计算。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缴纳学费计算。就读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一学年学费,按实际缴纳学费计算;就读民办学校的,按当地公办同类型同专业学费标准计算)。
第十条 家庭财产评估范围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和实物财产。登记为农村集体用地上的不动产权住房,该类型的住房作为无完全产权的住房,因不能上市交易不再作为产权住房计算;
不能认定为低收入人口的情形,仍按现行的有关政策执行,但以下条款除外: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仅有一辆且价格在6万元(含)以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除外;车辆购置6年内,以购置税发票计税金额为准、二手车和购置满6年的车辆,参考车损险认定的保额确定)。
(二)刚性支出(因大病、重病)高于(含)年城市低保标准两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患病前仅有一辆购买价格低于当地年城市低保标准13倍的车辆(以购置税发票计税金额为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低收入人口审核认定按照居民申请,乡(镇)或村(社区)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入户核查、审核确认、公示的程序实施。审核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一)申请
(1)申请低收入人口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乡(镇)或村(社区)提出申请。
(2)网上申请受理的家庭,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二维码)等渠道进行线上申报。
(3)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成员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4)工作人员走访排查、部门筛查预警发现的,由工作人员在入户时指导居民完善申请材料。
(二)受理
(1)乡(镇)或村(社区)及时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告知申请人审核确认所需的基本程序和预计时限。材料不齐全的,先行容缺受理,并应当当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材料,在入户调查时予以核实。
(2)乡(镇)或村(社区)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通过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向核对信息平台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发起核对。
(三)入户核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可在村(社区)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村(社区)委会干部等工作人员按程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入户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入户核查表,申请家庭确认签字。入户调查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该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调查人员也可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审核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召开低收入人口认定联审联批会议,全面审核申请资料,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和入户调查情况,集体研究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并进行分类。在申请家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中不得公开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信息;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直接进行认定。
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线索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再次做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五)民主评议
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家庭,以及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有异议或者申请人主动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乡(镇)相关工作人员、村(社区)党组织和村(社区)委会成员、熟悉村(社区)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社区)居民代表、村(社区)民小组长等召开民主评议会议。评议结论仅作为认定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参考,是对申请人家庭个人申报家庭经济情况及入户调查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评定,不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低收入人口进行认定。民主评议结论与入户核查了解到的家庭生活状况明显不符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并作出结论。
农业农村部门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认定权限未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之前,纳入程序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操作指南〉的通知》(桂乡村指办发〔2023〕22号)执行。
第五章 身份标识
第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困难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的认定,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家庭成员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认定为以上四类低收入人口对象。同时,符合防返贫监测条件的,要相应增加“防返贫监测对象”标识。
第十三条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认定。按照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认定标准,开展认定。
第十四条 其他困难人员的认定。家庭经济状况暂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但确实存在困难的家庭,由乡(镇)审核确认领导小组讨论认定为其他困难人员。
第十五条 主动对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认定指标,切实将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并且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不符合条件的及已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系统上做好“其他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标识。
第六章 政策帮扶
第十六条 按照低收入人口困难程度和困难类型,分层分类提供常态化救助帮扶。依托自治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及时将救助帮扶需求推送转介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低收入人口“缺什么补什么”原则,对应落实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产业帮扶等其他救助帮扶。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原享有的各项惠农政策保持不变。
第十七条 强化低收入人口需求推送转介后续跟踪,发现相关职能部门未及时落实救助帮扶的,督促其依规予以落实。依托自治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建立部门救助帮扶政策落实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各部门落实的救助帮扶结果。
第十八条 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机制,在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方面进行救助需求与慈善供给的匹配对接,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多样化救助帮扶。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面向低收入人口开展慈善帮扶活动。
第十九条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
第七章 动态管理和监测
第二十条 低收入人口的动态管理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拓展低收入人口信息数据采集,在认定低收入人口过程中,要按照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评估标准,增加因住房安全、饮用水安全、劳动就业能力缺乏等返贫风险的指标。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开展动态监测:
1.线上监测。依托自治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平台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民政部门每月与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医保、残联、人社等部门就大病患者、重度残疾、失业人员、脱贫不稳定人口等信息开展数据比对,筛查监测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低收入人口。
2.线下监测。对线上比对出来的预警信息及时开展线下核查。组织动员乡(镇)干部、驻村工作队员、第一书记、防止返贫监测信息员、村(社区)工作人员、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社会工作者等经常性入户走访风险预警对象和低收入人口,及时将走访发现的变化情况录入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同步依规开展低收入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认定。
第八章 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自治县民政局负责对乡(镇)审核确认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动态调整的低收入人口以及职能部门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档案管理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集低收入人口档案资料进行归档。档案应当完整、规范、安全,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或者销毁。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核对授权资料、审核确认表、审核确认记录、相关佐证材料等。
第二十四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审核认定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请家庭应当如实填报信息,及时报告家庭人员和重大经济状况变化情况,自觉配合有关单位调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对通过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资格认定骗取相关救助的,由乡(镇)取消认定资格,依法追回非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依法依规予以免责,激励工作人员担当作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行政文书,由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自治县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县试点工作专班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