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低收入人口认定和救助工作,完善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扎实推动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工作,把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常态化帮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收入人口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指按规定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或个人。
(二)特困供养人员。指按规定程序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9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大化瑶族自治县低收人人口认定暂行办法(草案)》规定的家庭。
(四)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指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
(五)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低保边缘家庭范围,同时符合:1.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未扣除刚性支出)低于我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刚性支出超过我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后低于低保标准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大化瑶族自治县低收人人口认定暂行办法(草案)》规定的家庭。
第三条 低收入人口认定应该遵循以下办法:
(一)疑点线索同步摸排。融合乡村两级农业农村部门与民政部门工作队伍(乡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农业农村村级协理员等),共同开展困难群众走访摸排,共同对大数据比对发现的疑点线索进行入户调查。
(二)困难对象同步认定。共同研判调查结果、共同审核困难农户是否符合农业农村部门的防返贫监测对象或民政部门的低收入人口条件,将低防返贫监测对象与民政部门的收入人口认定认定在同一会议同步完成。
(三)帮扶政策同步落实。职能部门按低收入人口“缺什么补什么”和救助帮扶政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分层分类落实救助帮扶政策。
(四)家境变化同步监测。民政部门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指标增加农业农村部门的防返贫监测对象监测内容,纳入常态化“铁脚板”排查,跟踪监测和巡访探视。
第四条 低收入人口实行乡镇属地管理,部门帮扶。
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人口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人员资金发放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人口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及防返贫监测对象落实帮扶措施。
县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人口的主动发现、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村(社区)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五条 成立大化瑶族自治县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试点工作专班(下称“县试点工作专班”)。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民政、农业农村、财政、水利、纪委监委、人社、卫健、医保、教育、住建、残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指导衔接并轨改革试点工作,研究制定推进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督促指导乡镇、各行业部门落实有关工作。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成立乡镇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试点工作专班及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领导小组(下称“审核确认领导小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民政、农业农村、水利、人社、卫健、医保、教育、住建、残联等分管负责同志或业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审核确认低收入人口身份。召开会议时邀请乡镇纪委有关负责人参加。审核确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便民服务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长期共同居住或共享收支的人口。认定内容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内拥有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以及产生的家庭刚性支出等情况。申请救助家庭的成员依据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结婚证等进行核定,包括:
(一)申请人;
(二)申请人的配偶;
(三)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和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和全日制本科以上靠家庭供养且无收入来源的子女。
(四)未分家外出从业人员以及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和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五)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现役军人;
(二)连续1年以上(含1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
职人员或无法联系的人员;
(三)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的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
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四)公安等部门查找不到的失联失踪、下落不明人员;
(五)投靠亲友的挂靠户籍人员;
(六)县农业农村部门或县民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家庭收入评估范围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 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按用人单位证明和本人工资卡的银行流水计算;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按与农户沟通认可的收入计算,如农户不提供的,原则上按就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其个人收入按照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因怀孕、哺乳、照护重大疾病患者或者重度残疾人、单亲抚养学龄前儿童而没有就业的家庭成员可以认定为无收入者。
(二)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专项经营补助)、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和征地青苗补偿(按补偿年限分摊:按合同、承包年限、群众认可的年限)、农作物保险赔偿等。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县场价格与实际产量计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去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计算;养殖业、捕捞业等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捕捞)品种县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计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 以当地同行业去年平均产量计算。有劳动能力未外出务工的,不能确定生产经营收入的,按当地农村可支配的月收入乘以相应的月数计算收入。
(三)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 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土地补偿费〔可分摊的月数内家庭收入计算方式为:一次性征地安置补偿费÷(家庭人口数×当地低保标准)〕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财产租赁、转租等收入按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的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资产租赁、转租的平均价格计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理财收益等可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四)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 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抚、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失独家庭补偿金(除城乡低保人员)计入收入以及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六)子女中有赡养能力的,父母每人每月的赡养费按照其申请地城乡低保月保障标准计算,每多一个子女按申请地城乡低保月保障标准的10%的增加赡养费(子女支付赡养费后收入低于低收入标准除外)。每个子女实际支付的赡养费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月低保标准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子女是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现役义务兵、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服刑人员、在戒毒所强行戒毒人员、被认定为失踪失联、下落不明人员、年满60周岁(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除外)或未满18周岁人员、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子女家庭中有患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四级精神或智力残疾人的均不计赡养费;离婚家庭抚养(扶养)费,按照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确定的金额认定。实际支付的抚养(扶养)费高于前款规定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不提供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的,按申请对象申请地城乡低保月标准计算(支付抚养、扶养费后收入低于低收入标准除外)。
(七)不应计入家庭收入项目。奖学金、见义勇为等的奖励性补助(除产业奖励、就业奖励外);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期间(2022-2024年),经县、县(区)残联认定的辅助性就业人员中的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因房屋被征收(拆迁)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未购买安置住房且无他处住房的,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本金3年内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九条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因病、因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可以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按规定适当扣减。
(一)务工收入,申请人家庭属于因大病重病、因大灾或重大意外事故、因子女上大学等刚性支出或因重度残疾(包括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高龄不能自理无人照顾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可以参照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适当扣减其家庭成员的务工成本;无法查实的,按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必要的就业成本指在县域外就业,实际支出中的基本食宿费用(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和往返一次务工地交通费。
(二)因残支出指残疾人康复治疗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适配个人实际支出费用(提供原件票据)。
(三)因病支出指因重病、长期生病等产生的有据可查的必要的自负医疗费用。因病支出的自负部分,指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自付的医疗费用以及经过村级评议认定确实存在的其他必要医疗支出(如购买中草药进行治疗的合理支出)。非共同生活子女按照赡养义务支付的医疗支出不计入。
(四)因学支出指全日制本科及以下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发生且由家庭自负的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刚性支出费用。因学支出的自负部分,按照在校生学费(就读全日制本科、大专的一学年学费超过9000元的,按9000元计算。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缴纳学费计算。就读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一学年学费,按实际缴纳学费计算;就读民办学校的,按当地公办同类型同专业学费标准计算)、住宿费、交通费等实际支出认定。
第十条 家庭财产评估范围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其中不作为申请为低收入人口的限定条款: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人均金融性资产原则上需低于当地同期3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仅有一辆价值6万元以下车辆的,不作为申请为低收入人口的限定条款(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除外)。
(三)刚性支出(因大病、重病、重大意外事故、因学、因灾等)高于(含)年农村低保标准两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果其在患病前拥有唯一一辆价值低于当地年城市低保标准13倍的车辆,不作为申请为低收入人口的限定条款。
纳入低收入人口后还存在因病风险、因学风险、因住房安全风险、因安全饮水风险、因残风险、因自然灾害风险、因意外事故风险、因产业项目失败风险、因务工就业不稳风险、因缺劳力风险、因其他风险,可给予6个月至3年的政策渐退期,退出低保政策时同步消除防返贫风险。
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一套商品房作为唯一居住用房,另一套属于不可流转的农村产权住房或拆迁安置房,均不作为产权住房计算。
无住房,但有唯一一处商铺、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并将该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全部作为家庭成员居住场所,且家庭人均拥有建筑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可不作为申请为低收入人口的限定条款。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低收入人口审核认定按照居民申请,村(社区)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入户核查、审核确认、公示的程序实施。审核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一)申请
(1)申请低收入人口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
(2)网上申请受理的家庭,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二维码)等渠道进行线上申报。
(3)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成员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4)工作人员走访排查、部门筛查预警发现的,由工作人员在入户时指导居民完善申请材料。
(二)受理
(1)村(社区)及时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告知申请人审核确认所需的基本程序和预计时限。材料不齐全的,先行容缺受理,并应当当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材料,在入户调查时予以核实。
(2)村(社区)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通过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向核对信息平台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发起核对。
(三)入户核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可在村(社区)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村(社区)委会干部等工作人员按程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入户进行调查核实,填写《低收入人口信息采集表》,申请家庭确认签字。入户调查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乡镇人民政府)。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该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调查人员也可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审核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召开低收入人口认定联审联批会议,全面审核申请资料,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和入户调查情况,集体研究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并进行分类。在申请家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中不得公开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 账号、健康状况等信息;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直接进行认定。
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线索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再次作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五)民主评议
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家庭,以及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有异议或者申请人主动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乡镇相关工作人员、村(社区)党组织和村(社区)委会成员、熟悉村(社区)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社区)民代表、村(社区))民小组长等召开民主评议会议。评议结论仅作为认定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参考,是对申请人家庭个人申报家庭经济情况及入户调查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评定,不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低收入人口进行认定。民主评议结论与入户核查了解到的家庭生活状况明显不符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并作出结论。
低收入人口认定经办人员和村(社区)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需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单独归类存档备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名单报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其他四类低收入对象名单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政策帮扶
第十二条 低收入人口的救助帮扶政策以满足家庭基本生活为目标,依托现有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和救助程序,根据家庭困难类型按现行规定执行给予相应救助。
第十三条 低收入人口信息通过信息平台共享,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帮扶政策。
第十四条 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突发公共事件等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低收入人口,及时给予急难社会临时救助。
第十五条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救助帮扶。
第六章 动态监测管理
第十六条 线下动态监测。充分发挥乡(镇)、村(社区)两级主动发现队伍作用,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群众遇困情况,每年开展农户全覆盖集中排查一次,每月入户走访不少于一次,主动排查发现潜在救助帮扶对象。进一步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加强热线值守,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提高来电来访办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线上监测预警。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试点建立大化县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及全国防止返贫监测信息系统链接终端,扩展大化县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功能,在系统中生成救助帮扶对象电子档案。强化大化县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及全国防止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动态监测预警功能,及时对困难群众实施精准救助。
第七章 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负责对乡镇审核确认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动态调整的低收入人口以及职能部门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档案管理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集低收入人口档案资料进行归档。档案应当完整、规范、安全,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或者销毁。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核对授权资料、审核确认表、审核确认记录、相关佐证材料等。
第二十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审核认定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申请家庭应当如实填报信息,及时报告家庭人员和重大经济状况变化情况,自觉配合有关单位调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对通过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资格认定骗取相关救助的,由乡镇取消认定资格,依法追回非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依法依规予以免责,激励工作人员担当作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关行政文书,由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试点工作专班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规定按上级最新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