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审核 认定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 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以及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9 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 度的通知》(国发〔 2014 〕47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 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 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23 〕39 号)、《 自治区党委办 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 程。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等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或因教 育、医疗等生活必需的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 靠 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 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三条 临时救助审核认定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 一 )救急难原则,着力解决城乡居民各类突发性、紧迫性、 临时性事件等导致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避免因为救助不及时不 到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发生;